慧翌咨询是由食*退休人员联合、器械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工程师共同成立的,是国内专业的化工行业咨询公司。
网上备案申请:
进口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政务,“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备案信息及检验等事宜,需按要求进行准备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检验报告、境内企业委托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形式标准
电子版资料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递交,并须符合系统说明的相关要求。
纸质备案资料提交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2、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4、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5、所有外文(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6、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备案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备案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备案原因是否涉及产品*性的书面说明。
7、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进口非特殊办理依据
《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
《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