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慧翌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 6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松江区 松江区弘翔路281弄18号
  • 姓名: 秦厂长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申请手续 中卫进口化妆品备案

  • 所属行业:咨询 技术咨询
  • 发布日期:2023-09-26
  • 阅读量:8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松江  
  • 关键词:中卫进口化妆品备案

    申请手续 中卫进口化妆品备案详细内容

    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由退休,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化妆品特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慧翌咨询是由退休联合化妆品、器械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北京、广州、杭州、济南和海口设立了分部。
    目前国内机构良莠不齐,机构比较少,很多是通关公司,进出口公司,供应链公司,公司,广告公司兼办申报,成功率比较低,反复补充资料,耗时比较长。慧翌作为的机构,立志成为申报行业的企业。
    中卫进口化妆品备案
    进口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1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申请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纸质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3 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十四条、*二十六条执行。
    4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
    5 产品包装图片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7 产品技术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许〔2010〕454号)要求编制。
    8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1)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许〔2010〕82号)执行。
    2)检验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十八条执行。
    9 产品中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资料 参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许〔2010〕339号)执行。
    10 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参照《*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11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文件 生产和销售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二十一条、*二十四条执行。
    12 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的文件。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13 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许〔2009〕856号,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中卫进口化妆品备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   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根据《*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共和国标准化法》、《*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条  在*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生产者名称和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的,生产者的名称、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
    (二)依法不能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并分装字样。
    *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作用的内容;
    (三)*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中卫进口化妆品备案
    进口化妆品备案属于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可选择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方式进口,已按本程序备案的产品,后续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的,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法规要求申报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自浦东口岸进口的,无须按本程序重新办理备案相关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结束未申请延续或已注销行政许可的,可按本程序办理备案。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产品,不得按本程序办理备案。已按本程序备案进口的产品,产品的中文标签上应标注备案编号。
    各级食品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备案产品的上市后监督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附:1.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
    册申请书(式样)
    2.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
    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7号)要求,我企业现申请开通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账号,请予批准。在此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承诺所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如有不实之处,我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我企业作为××××××(授权方名称)×××××××(授权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承诺对我企业备案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承担质量*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企业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2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
    授权书(式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授权方:
    被授权方:
    授权范围:
    授权时限:
    授权方(签章):             被授权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慧翌咨询凭借在法律法规、技术研发、质量体系、生产运营、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和备案申报等方面汇聚的强大人才资源,已经为数百家商和加工厂提供了进口或国产产品备案、注册以及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服务,并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http://huiyizixun.b2b168.com
    欢迎来到慧翌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区弘翔路281弄18号,联系人是秦厂长。 主要经营慧翌咨询由食*退休人员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特证,生产许可证。欢迎来电咨询!。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我们公司主要提供进口化妆品备案,化妆品备案等服务,我们确信,凭借我们的专业服务和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使客户在经营生产中顺利进行,协助客户不断成长,在合作中与客户实现共赢。欢迎您致电咨询!